二代社保卡发行对象为梅州市户籍人口及来梅州务工人员,目前,梅州市范围内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含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和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尽快申领二代社保卡。
发行二代社保卡,一是为了实现广大市民凭卡看病,凭卡报销药费。二是为了通过二代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退休金,失业救济金等所有社保待遇和政府补贴等,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政府公共服务,从而实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
视同缴费年限是参保人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前符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认定的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统称为缴费年限。 如:原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干部、固定工(以吸收表记载确定),1994年1月在册且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1993年12月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代社保卡内都还装有隐形磁条,即使银行网点不支持 IC芯片,仍然可使用隐形磁条。所以市民对其安全性和使用范围不必担心。
被保险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出院后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医疗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先到社保局办理确认手续,然后由“健康保险公司”核定赔付数额,在15日内作出赔付。
办理对象 个人、企业 办理条件 (一) 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 (二)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 (四)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保留的行政审批权项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所需材料 无 窗口办理流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出租汽车经营权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投标→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30日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网上办理流程 无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梅州市梅江区交通运输局 工作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除法定假日外 地 址: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区交通运输局窗口 联系电话: 0753-6133806 交通指引:"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中彬芳大道53号(原梅州大会堂) 1、市内乘坐8路、10路、11路、17路、19路至“市财政局”公交车站,步行50米。 2、市内乘坐4路、6路、7路、11路、14路至“江南车站”公交车站,步行200米。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监督电话 0753-2380811
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家禽集中屠宰可以有效阻断疫情流行渠道,降低疾病传播和交叉感染几率,使农贸市场没有活禽异味,更加干净卫生,同时还可以提高禽类肉品质量,杜绝加工、出售病死禽。活禽屠宰后,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始终保持在规定的温度,以防止污染和保证质量安全。家禽屠宰厂(场)必须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冷藏专用车配送生鲜家禽产品。从2015年9月起在梅江区和梅县区家禽经营限制区内全面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工资表、花名册、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先向其原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到社保局领取登记表3、登记表先到原单位盖章,再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 兴宁市经信局人事培训股 联系电话 3336382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主要有:(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八)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九)无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十一)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1990年 10月 24日 国务院批准 1990 年11 月19 日 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 5月 5日 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 年6 月7 日 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退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除外),均必须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话投诉:梅州市监察局举报中心 12388(待12345开通后更改为12345) 广东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020-87195021 网络投诉:登陆广东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网 www.gdxnts.gd.gov.cn 短信投诉:编辑“TS#投诉人姓名#被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投诉内容”发送至10639666
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理(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如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
老房拆来翻做,手续如何办? 如属老房改建,应先到国土管理部门确认土地权属;确认土地权属后到所在镇村镇站进行农村建房申请,在取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由所在镇村镇站到现场勘查,做出规划方案,并将规划方案在现场进行公示,公示为期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由村镇站组织材料报县住建局审批,经县住建局审核同意后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在完善土地审批手续后向所在镇申请验线、开工。
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实施“惠民工程”,涉及奖励优待项目达“十大项”:一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二是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三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四是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家庭经济补助;五是城镇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六是为计划生育家庭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七是为农村纯二女结扎家庭承担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八是“优生健康惠民工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九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十是对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农村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在初中毕业报考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时,在原中考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给招生学校录取。
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五华县法律援助处 指导和协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联系电话:4320190 五华县公证处 承办公证案件 联系电话:4313214 五华县公职律师事务所 1、承办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业务事务时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2、指导、协调职能部门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特别是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3、协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4、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5、负责公职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6、开展各部门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其合法权益等。 联系电话:4320190 长乐律师事务所 1、接受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联系电话:4321229 法信律师事务所 1、接受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联系电话:4321232
办公室 研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局公文的审核;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上报、反馈各种司法行政工作信息;负责局机关机要、文秘、办公自动化、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联系电话:4312527 法制宣传教育股(挂五华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牌子) 拟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县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五华县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4313591 公证律师管理股 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和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公证、律师工作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设立和注销的审核、报批工作;对律师、公证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证进行管理和年检注册;检查监督律师、公证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管理全县法律服务市场等。 联系电话:4320239 基层工作管理股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和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等的审核报批工作。 联系电话:4320148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股 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协调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矫正工作;组织处置社区服刑人员重大突发性事件。 联系电话:4321269 政工办 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干部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资、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离退休老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和管理权限内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调配以及司法行政系统管理权限内机构编制和全系统招录、调进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会、共青团及妇委会工作。 联系电话:4321230 安置帮教股 组织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联系电话:4321232
随着大量外出人员返乡,我市身份证申领业务也迎来了一个高峰期。近日,我市各地的户籍窗口纷纷排起了长龙,大部分是外出的群众利用春节假期到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据公安机关统计,目前我市有5.7万多人的居民身份证已过有效期,需要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大量群众集中在春节假期申领居民身份证,给各地的户籍窗口带来了不小的压力。记者从市公安部门了解到,为了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办证,我市公安机关早已准备好了便民措施,让群众随时、随地可以办理居民身份证。这些便民措施就是: 措施一 自助办证厅随时可办 群众可以采用居民身份证自助办证厅自助办证,以减少排队等候时间。身份证自助办证厅能全天24小时,随时为群众提供自助式服务,服务类型包括受理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和有效期满换领3类居民身份证申领等。自助办证厅实现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申办(包括申请、受理、证件信息读取、指纹扫描、人像识别、自助填表、自助表格打印)、缴款等所有办证环节的一站式服务,大大缩短了从拍摄证件照到申领的时间。目前,除兴宁尚在建设中外,全市各县(区)都已开通了自助办证厅(地址附后)。 据介绍,申理身份证需要准备原居民身份证(申请到期换领时需要)、《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等材料,并现场采集指纹。 措施二 非我市户籍居民随地可办 目前我市已实现了异地换领身份证,在梅州市居住的非我市户籍居民均可以在我市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广西、内蒙古、西藏、新疆4个自治区,以及吉林等部分使用双语身份证的地区除外),免去了外地居民回户籍所在地换身份证的麻烦。换领身份证时需要备齐如下材料:原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除外)、居民户口簿、《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居住证(由梅州市签发或签注)或在校学生证明。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请换领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目前梅江区所有户籍窗口均可受理省内、外户籍居民身份证受理;各县(市、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暂未开放省外户籍居民身份证受理。需要注意的是,临时身份证须到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不能在居住地办理;期满换领,广东省户籍居民可在有效期半年内申请,外省户籍的,由于公安部系统锁定,只能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必须到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 本文转载于(《梅州日报》,2017年1月22日)
持卡人如需更改密,可以带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修改密码。(重置密码到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