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逢星期四上午9时前到蕉岭县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提出申请。2、年满70周岁的驾驶员直接到蕉岭县防疫站体检录入电脑。 所需材料:1、驾驶员相片一张。2、填写身体条件申报表(是校车驾驶员的提交身体条件证明)。3、驾驶员本人必须接受不少于3个小时的安全警示教育。4、年满70周岁的驾驶员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无需进行学习)。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审验不收费、体检费25元。 服务时间:每周四(上午9时-12时,下午不安排学习),除法定节假日。 受理地点:蕉岭县蕉城镇桂岭大道南138号交警大队车管所一楼业务大厅。 联系电话:0753-7871910
在出现埃博拉出血热疫情时,由疫情发生国的公共卫生部门报告发生的病例数和死亡数。这些数字可能每天都会变化,病例数既包括疑似病例数,也包括实验室确诊病例数,有时疑似病例数和确诊病例数会合在一起进行报告,有时会分开报告。因此,疑似和确诊病例数之间可能会发生变化。 分析病例数据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加上其他的信息,对评估公共卫生形势及确定需做出的适当反应很有帮助。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外部防雷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等组成,用于减少建筑物遭受直接雷击引起火灾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内部防雷由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装置、屏蔽、合理布线、浪涌保护器等组成,主要是为了防止雷电波侵入、雷击感应过电压以及系统操作过电压侵入设备造成的毁坏。外部防雷装置常年置身于雷暴的侵袭之中,加上风吹、日晒、雨淋、霜冻等严寒酷暑的考验以及锈蚀腐烂,往往导致其发生折断、锈蚀、接触不良甚至三部分之间断裂的情况发生,这样的防雷装置不仅不能防雷,还有可能成为引雷装置,反而加重雷电危害的潜在危险。内部防雷装置使用的材质主要是氧化锌压敏电阻元件及其它电子元器件,反复感应雷击后,其性能可能下降,所以也必须要进行定期检查。
①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登记证、从业资格证)或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证明或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证明或种养殖的情况证明; ③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④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种养殖业等小规模项目的残疾人或自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凭《低保证》或由村(居) 委、镇(街道)出具的贫困或低收入家庭的证明;已就业的贫困残疾人由所在就业单位出具就业证明。
近来,本地农电商载体平台不断涌现,目前主要有: (1)客天下农电商产业园。首期开放面积12000多平方米,目前有近1000个经营主体、7000多种产品抱团入驻,长期免费提供给广大涉农经营主体。 (2)兴宁农村淘宝服务站。目前主要涉及苗木、农机、农具等耕作用品,洗衣机、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下一步,将建立淘宝中国特色馆兴宁馆,主要推介兴宁农产品、特产、工艺品和旅游产品等四大类商品。 (3)梅州市供销社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2014年8月开始运行,已有350多家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上线入驻。 (4)京东·梅州特色馆。该项目是由广东十记果业和京东公司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合作搭建的平台,在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农村金融、互联网众筹等方向开展合作,推动农电商的发展。 (5)各类企业自建平台。利用电商的高效特性,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开展各类电商业务。
我市一直以来是农业大市,具有良好的农业基础,近年来,交通路网、物流仓储不断改善,全市大部分乡镇基本实现宽带全覆盖,发展农电商的基础条件已具备。同时,本地农电商载体平台不断涌现。农电商本地平台主要有:客天下农电商产业园、兴宁农村淘宝服务站、梅州市供销社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等。 一、客天下农电商产业园。首期开放面积12000多平方米,长期免费提供给广大涉农经营主体。截止目前,有近1000个经营主体、7000多种产品抱团入驻,成为梅州优质特色产品的重要展示窗口及拓宽产品市场的重要渠道。 二、兴宁农村淘宝服务站。该服务站产品主要涉及树苗、农机、农具等春耕用品,以及服装、洗衣机、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下一步,兴宁农村淘宝服务中心还将到淘宝中国特色馆建立兴宁馆,主要推介兴宁农产品、特产、工艺品和旅游产品等四大类商品。 三、梅州市供销社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于2014年8月开始运行,设有名优农特产品特别推介、居家必备七件事、名优农资商品推介、梅州市各县特色产品推介、广东省兄弟市名优产品推介、商品收购、与市电视台战略合作的视频专区、电子商城等栏目。电商平台自运行以来,社会反响良好,目前,已有350多家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上线入驻。
办理条件: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不妨碍防洪抢险; 4、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小,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修订) ; 所需材料: 1、 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 申请人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一式二份) 3、 建设项目的设计资料和文件清单(一式二份) 4、 涉及河道防洪的建设项目,附具防洪评价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一式二份) 办理流程 申 请(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窗口进行申请)→受 理(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受理)→办结通知(审批完成后窗口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窗口: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 0753-6133896;0753-6133883 交通指引: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中彬芳大道53号(原梅州大会堂)1、市内乘坐8路、10路、11路、17路、19路至“市财政局”公交车站,步行50米。2、市内乘坐4路、6路、7路、11路、14路至“江南车站”公交车站,步行200米。3、市内乘坐6路、15路至“市公安局” 公交车站,步行200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先在我们社保业务系统查询下有没有此人的参保信息,没有参保信息肯定不能申领社保卡,如果有参保信息,则到梅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查询下这个人会不会已经办了卡或者被其他银行申请了制卡,如果也没有制卡,那么一般是银行的问题了,让参保人问下银行或换一家银行申领社保卡。
所需材料: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8:00 (法定休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3-2262625
目前,没有效疫苗可以预防,对登革热也无特效疗法,只能对症治疗。
五华县公安局:持你们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个人申请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县公安局审批。
外埠农业人口 户口迁移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外省市迁入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老人投靠子女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市内户口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内户口迁出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迁往外省市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市内户口迁移 (一)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所间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三)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办理对象 符合办证的水产苗种繁育企业和个人。 办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农业部46号令《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所需材料 1、 广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场地、水源、水质证明; 3、 水产苗种场亲本来源证明; 4、 生产条件和设施证明; 5、 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6、 单位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表格下载 1、广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窗口办理流程 申 请(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大埔县农业局水产股进行申请)→受 理(大埔县农业局水产股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审 批(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办结通知(审批完成后大埔县农业局水产股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申 请(通往网站,递交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网上申请)→ 受 理(窗口人员受理电子档资料)→审批科初审(审批股人员进行初审)→首席代表终审(分管领导盖章批准)颁发证照、归档、公示(窗口人员)。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大埔县农业局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假日除外地 址: 大埔县湖寮镇西环路85号 联系电话: 0753-555086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监督电话 0753-5550985 常见问题解答 无
负责兴田街道办、宁新街道办、福兴街道办、宁中镇、径南镇、永和镇、新陂镇等辖区范围内被我局确定为重点税源的纳税人的日常地方税费管理。 (负责人:陈启东 联系电话:3260251)
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5月12日 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许可”删除。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5月12日起施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出现运力供大于求状况,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决定暂停对特定航线、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运力许可。 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期间,对暂停范围内的新增运力申请不予许可,对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但暂停决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运力批准且已开工建造、购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测,分析水路运输市场运力状况,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分析结果作出。 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凭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省内水路运输,但旅客班轮运输除外。 已取得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在满足航行条件的情况下,凭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内河运输。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不得超载。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船押运货物的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二十六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船舶开航后发现旅客随船携带有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应当妥善处理,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低于客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 第三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运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招揽旅客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不适宜乘坐客船的群体; (二)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四)未向旅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五)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运输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要求优先、及时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运输保障预案,并建立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和紧急运输的运力储备。 第三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第三十五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连续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 (一)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三十七条租用外国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运输合同、拟使用的外籍船舶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事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限、停靠港口。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四十二条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十三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路运输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对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形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自有船舶运力。 第四十四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记入诚信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影响经营资质条件的,对经营者给予提示性警告。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船舶营业运输证》查验处理衔接工作,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水路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第四十八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固定港口之间按照预定的船期向公众提供旅客、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 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对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会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经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不适用于本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临时从事内地港口之间的运输,在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临时从事大陆港口之间的运输,参照适用本规定关于外国籍船舶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以及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以(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1998年3月6日以交水发〔1998〕107号文修改、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6号修改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1990年第22号公布、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7号修改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5),中国交通报社,部法制司存档(1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5月13日印发
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根据现行广交会梅州分团管理规定,主要考虑因素有两个:一是申请展区对应的出口额的大小。出口额评分主要以展区商品出口额为依据,如:A公司出口额1000万美元,其中陶瓷出口100万美元;B公司出口额300万美元,出口商品全部为陶瓷。假如同时申请陶瓷展位,则B公司陶瓷商品展区出口额大于A公司,展区出口额评分也高于A公司。二是综合得分情况,展区出口额相同的情况下,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品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境内外商标注册、通行认证、发明专利、参加政府组织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等方面的综合得分情况,可能出口额大的企业不如出口额较小企业。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备案)表 无 1 0 纸质 身份证 原件审核后退还给申请人 1 1 纸质 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审核后退还给申请人 1 1 纸质 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无 1 1 纸质 仓储设施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无 1 1 纸质 有关机构认定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无 1 1 纸质 专业人员从业资格有效证明 无 1 1 纸质 委托合同 无 1 1 纸质 1.申请。申请人向平远县粮食局法规调控股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平远县粮食局法规调控股股室人员接收申请材料。 2.受理。法规调控股股室人员根据申请资料现场勘察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仍需补齐补正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给予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给予申请人受理凭证。 3.审查。平远县粮食局法规调控股股长根据资料核查的情况填写审核意见。如审核不通过,可直接返回窗口,由法规调控股股室人员通知申请人退回办结,2个工作日完成。 4.批准。分管领导填写批准意见,无论通不通过都返回窗口,由法规调控股股室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3个工作日完成。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窗口办结。窗口将该事项办结处理,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以及后续手续,1个工作日内完成。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2014年冬对水寨大桥至琴江大桥段的琴江河两岸河堤及市政道路进行高标准改造。现正编制改造方案并筹集资金
负责全县省养公路建设、改造计划的规划、编制;负责全县省养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省养公路建设改造项目勘测设计上报,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管理、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度、施工安全的监管工作;组织县属工程的实施;负责局管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负责工程的预算编制和验收结算工作;负责公路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负责人:曾祥宝 联系电话:666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