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规定,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保经办机构,由原参保单位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根据《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新设立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应为其工作人员一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动、辞职、开除、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减少人员时,应于起薪或停薪之月办理人员增加或减少,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员申报表》,增加人员的,还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工作人员编制身份的材料(如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参保人员名单或批准的正式招工、录用、聘用、调动、安置手续、任职文件等材料)。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答:已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必须定期每年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人员随时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领取资格认证:(1)远程认证。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进“社保· 就业”,点击“养老资格认证”,选取对应类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进行人脸识别认证;(2)网点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广东省内就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格认证。注意:对超过12个月未办理认证的人员,从第13个月开始按规定暂停养老待遇发放。
答:《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目前,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已开通个人权益查询功能,您可登录网站后进行查询。也可登录电子社保卡,在“首页”—“人社办事”,点击“社会保障”—“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输入密码后即可查看缴费情况。在服务页面可以按需选择参保地区,也可以勾选参保地区目前支持查询的险种,自主选择查询。
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资助人),可选择符合其资助意愿的参保人进行缴费资助。受资助人,主要为符合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社会资助由资助人承担。受资助人享受资助。
答: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相衔接,形成合力。
答:社会资助参加城乡居保,是指倡导、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对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形成有力补充。资助参保,属于自愿和无偿行为,不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以资助参保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一年至四年的,每满一年为一个月的,超过四年以上,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领取期限如下表:
答:①失业保险金。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发放。2025年3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575元/月。②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纳。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期间,领金人员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从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③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④价格临时补贴。当物价指数达到指定标准,享受价格临时补贴。⑤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贴。2014年7月以前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缴纳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段,不纳入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计算领取期限,按照标准一次性计发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贴。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⑦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据实给予补贴。
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单位或退休人员合法继承人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及合法继承人与退休人员关系证明,或《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优先发放至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卡,如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卡注销的,可发放至退休人员其他国内银行账户或合法继承人国内银行账户。
答:申请续发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单位申请:参保单位进入“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网上服务系统”为退休人员申办续发业务。二是个人申请:退休人员可通过“粤省事”手机应用程序进行人脸识别自助认证,系统将自动发起续发。
答:延迟退休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在这项改革中采取小步渐进的方式,即用1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男63周岁,女55周岁、58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原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的男职工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63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同时这项改革实施“自愿”“弹性”原则。职工达到领取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男职工60周岁及女职工55周岁、5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也不超过3年。实行延退政策后,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保留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多得的激励机制,退休待遇不受影响。
答:对于退休人员因为忘记做资格认证被停发养老待遇的,无论通过何种认证方式补做了资格认证手续后,社保局都会在核实后及时为退休人员恢复养老金发放,并补发之前暂停发放的待遇,不是一定需要退休人员到社保局现场办理。
答:所需材料: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②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材料。【通过线上渠道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上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材料;通过线下渠道申领的,向经办机构提交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材料。】③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注: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上传(提交)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的失业原因(停保原因)与用人单位在税务系统增减员申报不一致的,按上传(提交)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的失业原因(停保原因)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核业务。办理渠道:线上申领:登录粤省事、广东人社APP、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支付宝以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任一平台申领。线下申领:在工作日携带所需资料就近到市内任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答: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年或者不满1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温馨提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完成失业登记后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因此,为避免影响您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得申领失业保险金时要先进行失业登记,而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请抓紧办理失业登记!
答:(一)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二)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又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原补记的职业年金转移和管理运营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答:省内建立一个职业年金计划或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且实行统一收益率的,参保人员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职业年金基金;需要记实职业年金的,按规定记实后再办理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需由同级财政拨付记实后办理转移。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