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当地归集、当地使用的属地管理原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退休的;(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出境定居的;(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7)家庭租赁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8)因单位破产、转制等原因已下岗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的(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9)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的干部,异地购房的;(10)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1)职工调离本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