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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17-05-15 00:00:00)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主要有:(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八)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九)无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十一)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