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理(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如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