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府〔2025〕14号
蕉华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蕉各单位:
《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暂行办法》已经2025年7月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梅州市耕地集约流转工作指引》等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享有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条 奖补对象
依法成立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
第四条 奖补条件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通过梅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二)单一经营主体或种植大户流转耕地面积300亩以上(含300亩)、或流转整村耕地面积50%以上、或流转集中连片耕地100以上(含100亩)的;
(三)土地流转合同在2025年1月1日以后签订,流转期限在3年及以上;流转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条款;
(四)流转后的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要严格遵守“非粮化”“非农化”等规定,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要确保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
(五)流转后正常经营(种植)半年以上;租金交付一年以上。
第五条 奖补标准
经营主体新增流转耕地给予每亩100元奖补,具体补助面积以梅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成功数据为准。单个经营主体奖补上限为20万元。
第六条 奖补资金
县农业农村局统筹上级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
第七条 奖补程序
(一)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程序完成后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填写《蕉岭县农村土地流转奖励申报表》,并提交规范的流转合同、委托流转土地明细表、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鉴定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表、经营能力证明(营业执照、荣誉等)、租金收支等相关材料;
(二)镇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等有关材料原件一并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股复审。
(三)县农业农村局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实地抽查,核实完并在政府网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申请拨付土地流转奖补资金。原则上县农业农村局于每年9-10月向县财政提交请款申请,补助资金于次年兑付。
第八条 已申领奖励资金的,在流转期限内再次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规模经营的,不再给予奖励。本办法有效期内,同一土地流转只奖补首次流转。
第九条 在申报材料复审和实地抽查中发现不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文件有效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流转行为合法、规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骗取、冒领奖励资金,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年终对奖励资金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政策解读:关于《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