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府办〔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蕉各单位,蕉华园区综合部:
《蕉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指导意见》业经2月2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蕉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下简称“入市收益”)分配使用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入市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蕉岭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入市交易获得的总价款,扣除调节金、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费用后的收益。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蕉岭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部分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四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入市收益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入市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入市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坚持权责一致、合理分配、保值增值的原则,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其入市收益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改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民生项目等支出。
第六条 入市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办理入市收益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并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范使用和管理。收益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县人民政府监管。
第七条 应统筹考虑各村在基础设施投入、农民生活保障等方面承担责任的实际情况,可探索在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按一定比例分享入市收益,其中集体应留存不低于20%的收益。集体留存部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项目,改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农村公共服务,以及教育奖励、贫困户和老年人补贴等民生项目的支出。剩余部分,可直接以现金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折合成股份用于集体经济发展。
第八条 入市收益不得投资股市、基金等高风险业务,不得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入市收益使用方案应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方可实施。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需对外投资、投资开发、购买物业等再投资发展具体用途时,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集体经济组织需作出集体研究决定,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形成决议,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使用情况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在村委会固定的公开栏和镇政府网站对入市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行同步公开。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对入市收益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蕉岭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如试行期间出台新的相关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政策解读:https://www.jiaoling.gov.cn/hygq/zcjd/content/post_26221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