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环蕉罚字〔2025〕4号
当事人名称:蕉岭县新铺三坑龙凤养猪场
经营者:蓝晓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7MA55CLJT1H
地址:蕉岭县新铺镇三坑村黎小村楼屋迹
2025年4月18日对你经营的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养猪场猪舍连接集污池的连接管道松动,粪污从连接处滴漏出,流出至草地,粪污痕迹约0.1平方米,未流出至周边溪流,存在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4月18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8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资料,证明了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猪场检查的现场情况及你经营的养猪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对养猪场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粪污漏出较少,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且积极配合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10000元)的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