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府办〔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蕉各单位,蕉华园区综合部:
《蕉岭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蕉岭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为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有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蕉岭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一)短期作物补偿
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进行补偿,水田1581元/亩,其他耕地1341元/亩。
(二)征收鱼塘的补偿水产品养殖损失费7845元/亩。
(三)征收莲藕塘的另补偿莲藕损失费6000元/亩。
(四)多年生苗木类补偿标准
1.盆栽花木、苗圃每亩给予15000元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连片名贵苗木按平均直径进行补偿,见下表:
名贵苗木迁移补偿标准
其他:①苗木直径20cm-30cm的,在按上述序号4补偿之外,每株再给予600元迁移补助;
②直径>30cm的,在按上述序号4补偿之外,每株再给予800元迁移补助。
2.房前屋后种植的多年生花卉苗木按作物种类、生长周期、作物数量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五)多年生果树类补偿标准
征收多年生果树类的,根据树木的树种、数量规格、年限等情况予以补偿。对于成片的果树、果园,在合理的种植密度内,按照不同规格情况予以补偿。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或其他作物的,树木总数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的应当分别补偿;超过最高密度的,按照其中一种最高限额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参照下列附件3执行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状进行市场评估确定。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及生产性用房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状进行市场评估确定。
(三)坟墓征收补偿标准见附件4。
(四)禽畜的迁移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设施、设备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或者由房屋征拆实施部门制定。
三、留用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在国家、省人民政府未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之前,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执行,详见附件5。
四、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梅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2021〕23号)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后,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