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7-5-12 10:30:11 |
名 称: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城市环境专项整治月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蕉府办函〔2017〕34号 | 主 题 词: |
蕉府办函〔2017〕34号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城市环境
专项整治月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蕉城镇、长潭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城市环境专项整治月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城综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蕉岭县城市环境专项整治月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8日集中开展城市环境专项整治月行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建成梅州绿色发展先行地”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开展城市环境长效管理,突出抓好城市管理,全面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市环境专项整治月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张茂欣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徐杞文同志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城综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应急分队、蕉城镇、长潭镇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城综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城综局负责同志兼任,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督查督办。
三、整治重点
集中整治城市乱摆乱卖、乱停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乱建等破坏“全国文明县城”的行为,全面提升城市品位,切实维护“全国文明县城”的良好形象。专项整治行动分宣传发动和全面整治两个阶段进行,其中宣传发动阶段从即日起至5月14日,全面整治阶段从5月16日起至6月8日。
四、职责分工
(一)整治乱摆乱卖行为。全面清理整治城市占道经营和不按规定设置摆点的行为,全面取缔主要路段和重点区域各类流动摊点,疏导商贩进入市场。重点整治府前路、新东路、三鸟市场的摆卖秩序。(县城综局牵头,县工商和质监局、蕉城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应急分队配合)
(二)整治乱停乱放行为。全面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及时查处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的停放秩序,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重点整治府前路、新东路、三鸟市场路段的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纠正占用停车位摆卖行为,及城区各中小学上下学时段的交通秩序整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县城综局、县应急分队配合)
(三)整治乱拉乱挂行为。按照“规范、美化、安全、减量、提档”的原则,规范城区各路段户外广告管理,全面整治各路段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户外广告。拆除存在安全隐患难以整改或陈旧破损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取缔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落地灯箱、广告牌、彩旗。(县城综局牵头)
(四)整治乱搭乱建行为。全面查处县城建成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建设的行为。重点整治未批先建、不批乱建、违法抢建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规范城市规划建设,保持城市建设规范、统一。强化查控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搭乱建违规违法行为,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强化对乱搭乱建行为的源头治理,依法依纪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县城综局牵头,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监察局、蕉城镇、长潭镇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尤其是参加行动的单位,要转变工作作风,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阶段性整治任务的有效实施。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城市环境专项整治月行动是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加大投入,结合实际,认真排查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对策,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先易后难,找准突破口,抓好落实,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三)宣传发动,形成声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夯实群众基础。对屡整不改,阻碍执法的行为,及时组织打击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四)落实责任,严肃问责。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整治任务,做到整治目标、任务、人员、完成时限“四落实”,层层分解任务,科学合理统筹,分级抓好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单位要紧密配合,相互支持,杜绝推诿扯皮,哪个环节出问题就要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
(五)强化督导,高效落实。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采取不打招呼的形式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政府督办室将把此次整治行动列入督办事项,及时通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约谈后仍不见成效的,由县监察部门组织调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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