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府〔2019〕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专项规划(2019-2021年)》业经2019年7月1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径向县教育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
蕉岭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专项规划(2019-2021年)
为加强我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县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27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 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4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蕉岭地处粤北山区,全县户籍人口23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共18967人,其中:在校小学生13769人,在校中学生5198人。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化步伐加快,农村学校学生数锐减少,寄宿学生也随之减少,宿舍空置率不断提高。据2018年统计数据,全县有4所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住宿学生共89人,其中,北磜学校22人,南磜学校8人,徐溪中学52人,蓝坊中学7人。
二、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全面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确保到2021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要求,推动我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进一步统筹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布局,适时在有寄宿需求的地区办好寄宿制学校,做到科学合理规划。
(二)坚持分类指导。处理好就近入学和提高质量的关系,注重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的规模效益与质量。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变化,因地制宜制定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三)坚持严格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46号)要求,在注重农村寄宿制学校硬件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推动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项目建设安排
五、具体措施
(一)抓好规划学校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把握好时间节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扎实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确保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要求。
(二)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师育人能力。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第一标准和要求,完善师德考核机制,加强党对师德建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培养;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促进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三)抓好农村寄宿制学校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的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学区化管理,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对照《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抓好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标准达标测评工作。加强控辍保学,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进一步完善控辍保学各项工作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优先保障、精准帮扶等制度,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保护。推进对口支教帮扶,加大城区学校与农村寄宿制学校对口帮扶力度。
(四)抓好教学改革,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加强教研队伍建设,创新教研模式,建立校本教研、区域教研、网络教研“三研一体”模式。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建立面向农村寄宿制学校的长效帮扶机制,构建基于网络和项目的“一校带多校”的区域教研模式,切实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师综合教学能力。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教育局局长任组长,新铺镇、蓝坊镇、南磜镇、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加大资金投入,严格资金管理。严格落实中央、省、市教育资金投入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资金。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督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我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年度任务、工作进度、责任主体等信息将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进行整改,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