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按照《关于统筹整合机构编制资源建立乡镇街道工作平台、服务中心和技术支撑保障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梅市机编发〔2020〕121号)精神,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运行,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二条 蕉岭县长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是蕉岭县长潭镇党委统一指挥协调工作平台,在蕉岭县长潭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蕉岭县长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党政综合办公室、人大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等综合性办事机构,上级派驻在蕉岭县长潭镇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卫生院、供电所、各村村民委员会组成。
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由蕉岭县长潭镇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蕉岭县长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分管领导、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任(队长)担任,委员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蕉岭县长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蕉岭县长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理顺权责关系,健全运行机制,完善保障体系。
(二)加强对本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为本级党委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当好参谋助手。
(三)组织执法机构研究制定年度执法重点工作及执法具体方案,部署推动落实蕉岭县长潭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负责对执法机构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执行年度执法计划等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中共蕉岭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请示汇报相关工作。
(五)组织执法机构按照省、市公告的授权事项和相关文件的委托事项等实施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六)合理调配行政执法人员,充实行政执法力量,督促执法机构按规定配齐、配强法制审核人员,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队伍建设。
(七)指导执法机构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一队多能、一岗多能、一人多能”等要求,参加政治素质、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等各类培训。
(八)组织执法机构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行政执法“两平台”),以信息化手段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
(九)组织协调解决本镇执法机构之间、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争议问题,积极落实县镇联动执法、专项执法和乡镇街道跨部门联合执法,向中共蕉岭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
(十)完成县党委、政府以及本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关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蕉岭县长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实行集体研究重大问题会议制度。会议分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
第七条 蕉岭县长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全体成员,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适时召开。
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专题会议由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相关成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研究讨论本乡镇街道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大问题以及需要共同协商解决的有关事项,对本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总结。
第八条 相关会务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会议具体议程及议题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其他成员单位研究提出,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起草,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并抄送中共蕉岭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对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须严格执行落实。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第五章 协调联动制度
第十条 蕉岭县长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在本镇实施重大执法改革创新项目,或者研究讨论重大执法事项,在做出决定前,应事先请示中共蕉岭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经同意后再进行。中共蕉岭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列席相关会议。
第十一条 蕉岭县长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每年年底之前,就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开展情况及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向中共蕉岭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作一次全面的述职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法治考评。
第十二条 蕉岭县长潭镇执法机构之间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先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召集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必要时,可直接将需要协调的事项上报至蕉岭县长潭镇党委、蕉岭县长潭镇政府处理。
第十三条 蕉岭县长潭镇执法机构与县级执法部门之间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无法协调达成一致的,报请中共蕉岭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中共蕉岭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级执法部门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会商机制,搭建沟通协调、研究解决问题的平台。
第十四条 制定完善县镇执法监管协同配合工作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管辖、执法案件协调会商、举报投诉信访受理、职责分工争议协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指导督促镇级执法机构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按管辖权属直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按程序将线索移送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资料或者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的,按协作机制提出请求;乡镇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抄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蕉岭县长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联合乡镇综合网格领导机制开展综合网格工作,按工作需要将镇级执法部门网格员整合至综合网格,综合网格协助镇级执法部门排查行政违规违法线索,收集社情民意,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以蕉岭县长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名义印发实施的文件,应当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公文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调整,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