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被扣留机动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将依法对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被扣留未处理的机动车进行清理。请有关车主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2024年7-2025年5月份扣留交通违法车辆清单.xlsx
蕉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