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市监公告字[2025]第1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12月12日,我局在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对本局登记的梅州市宏轩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公告通知,请有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说明该企业是否仍在经营,或已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并提供相关证据。现期限届满梅州市宏轩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企业仍未联系我局。现我局再次敦促梅州市宏轩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说明该企业是否仍在经营,或已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并提供相关证据。否则,我局将依法立案吊销处理。
联系人:信用风险监管股 电话:0753-7186399
蕉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