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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梅州公安公布3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时间:2024-09-30 09:33:09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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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苗再小

也能酿成大祸!

森林防火

从“小”防起

人人有责!

  10月1日起,广东省将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大家在林区、公园游玩时,务必注意森林防火!下面,梅州公安公布2022年至2023年查处的3起典型森林火灾案件,以案示警,以案为鉴。

  案例一:黄某故意纵火被严惩

  2022年10月2日,兴宁市水口镇松陂村黄屋段山上发生山火,经省市组织2000多人全力扑救,山火于10月5日凌晨被扑灭。经查,是黄某因征地补偿问题产生不满,于2022年10月2日前往兴宁市水口镇松陂村黄屋段山上竹林旁制作点火装置,后直接改用线香引燃山火,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其行为涉嫌故意放火罪。2023年9月26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刘某乱弃烟头引发火灾被判刑

  2023年2月24日13时许,五华县华城镇新二村双下“羊尾坑”发生一起山火,经五华县公安局侦查,嫌疑人刘某于2023年2月24日13时30分左右,在新二村双下“羊尾坑”其猪场附近吸烟并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后,不慎引发山火。当天17时许,刘某到新桥派出所投案自首。3月15日,刘某被批准逮捕。最终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三:肖某违违烧垃圾枯草引山火被处罚

  2023年11月24日16时,五华县公安局接报警称:五华县岐岭镇联安村俄坑有人违规野外用火引发山火。经查,是肖某在岐岭镇联安村俄坑,自家房屋后面用打火机点燃垃圾和枯枝,造成火星溅到山脚的枯草,引起山火。山火过火面积约1亩左右。五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等规定,对肖某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森林特别防护期间

植被干枯、天干物燥

极易引发森林火灾风险

进入林区牢记“十不要”

请大家牢记

  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不要在林区吸烟;

  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不要炼山、烧荒、烧田梗草、堆烧等;

  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不要在林区打火把照明;

  不要在林区内烤火烤衣服。


  守护绿水青山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如在林区发现火情,请及时拨打110或119报警,报告火情发生地、火势等,为保证自身安全,不要盲目尝试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