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相关媒体获悉,近日,我市印发《2024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据了解,2024年,梅州市参照执行全省第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达到75%以上。
全市城镇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862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不低于647元/人/月;在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中,城镇提高到不低于680元/人/月,农村提高到不低于335元/人/月;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138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036元/人/月。
根据《通知》,各县(市、区)要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各县(市、区)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照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地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记者:池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