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新修订条例有哪些变化呢?让我们为你划出重点、解读亮点。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持证上岗确保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发包出租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事故发生后应当一小时内报告。《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事故单位应当于一小时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记者:张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