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11月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2-11-08 14:48:05来源:本网
近日,我市印发《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自2022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细则》保障的对象是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主要是保障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就医。根据《细则》,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原则上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般一年一定,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参保人员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50%起步
根据《细则》,在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方面,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此外,根据2020年度和2021年度梅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85160元和86743元,明确我市2022年度职工医保普门最高年支付限额确定为1703.20元(85160x2%),季度限额为425.80元。2023年度职工医保普门最高年支付限额确定为1734.86元(86743x2%),季度限额为433.72元。年(季)度支付限额实行当期有效,不滚存,不累计。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的支付限额仅限于职工本人就医使用。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月计入标准为本人缴费月基数的2%
2022年1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标准划入,月划入标准为2021年全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3730.74元)的2.8%,划入金额为104.46元/月(3730.74x2.8%);
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执行。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不属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支出
《细则》明确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4、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5、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6、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但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记者:张雯 丘颂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