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浏览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工作动态 > 部门动态

药害致315亩槟榔芋受损 消委助力农户维权!

发布时间:2022-03-15 09:11:05
来源:本网

  在2021年度广东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县消委会就成功调处了一宗药害致槟榔芋减产或绝收的消费纠纷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7.5万元,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起来看看。

  去年6月,家住福建省武平县的芋农刘先生及其合伙人李先生在我县某农资服务部购买了26瓶价值8450元的农药用于预防槟榔芋的病害。可让刘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使用不到一个月便出现了药害情况,造成种植的农作物槟榔芋严重枯萎。

  芋农 刘先生:当时喷了二、三天农药,大多数叶子就像死苗一样全都变成黄黄的,好像油菜花一样了,原来是一片绿色的。

  记者:造成了多少亩的减产?

  芋农 刘先生:造成300多亩芋头收成严重影响,造成减产。

  心急火燎的刘先生和合伙人随后联系商家反映,并要求协商赔偿,商家虽然同意赔偿损失,但双方在协商补偿费用过程中,对赔偿数额产生较大分歧。无奈之下刘先生找到了县消委会求助。

  芋农 刘先生:我们多次协商,就是赔偿这件事一直谈不拢,多次都谈不拢。商家说确实没办法赔偿这么多。后来我们就找到了蕉岭县消委会。

  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刘先生投诉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经了解,刘先生及其合伙人在2021年6月份喷施农药以后,于7月7日出现不同程度药害,导致315亩槟榔芋减产甚至绝收。在多次协商过程中,刘先生与商家对赔偿数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县消委会工作人员 曾烽:我们了解到消费者刘先生在大面积喷洒农药的情况下,造成药害的情况出现。消费者刘先生和商家在协商过程中,他们对赔偿金额产生的分歧比较大,一直没办法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消法》一般是在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提供法律保护,而农民购买农药属于生产消费而不是生活消费,但是由于农民的认知水平有限而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消费者对农民的生产消费也提供同样的保护。因此,购买农药的农民也属于《消法》中的消费者,享有消费者的一切权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县消委会工作人员 曾烽:本案的农户李先生等人在向商家购买并使用农药后,造成农作物大面积损害,农户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向商家进行索赔。

  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调解,阐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签订协议,由商家一次性补偿刘先生经济损失57.5万元。

  县消委会工作人员 曾烽:我们向双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57.5万元。至此,这宗涉农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事后,刘先生一行专程向县消费者委员会赠送了一面锦旗,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

  芋农 刘先生:消委会圆满、成功地协调好了纠纷。为人民服务真的是做到家了,也挽回了我们的损失,我们很感谢他们消委会。

  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农药化肥是特殊的“产品”,在选购时要尽量选择手续合法、有规模和有信誉的商店或厂家,购买时要注意看清标识,分清类别和性质,了解清楚其养分含量、用途、用法、注意事项,确保使用安全、正确等。同时,消费者也要注意留存交易中的购物收据、发票等凭证;一旦维权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县消委会工作人员 曾烽: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权益受到损害时要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二是增强法律意识,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与商家充分协商,积极配合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工作,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提醒消费者,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这个案例能给大家提个醒。遇到消费纠纷,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席记者:于涛  摄像:丘颂凯  县消委会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