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依据: 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 2、《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4、《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说明: 1、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不动产单元由一个分割为多个的,为多个不动产单元分别变更登记申请,视为多件。 2、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视为一件。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3、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5、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对象: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1、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 2、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3、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