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衔接国土空间“三区三线”、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调整最新成果,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划定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包括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福军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蕉岭县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含黄竹坪水库和龙潭水库)、冷水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桂花树山坑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山尾山坑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彭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铺石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百丈礤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包括广东蕉岭长潭省级自然保护区和蕉岭皇佑笔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4.森林公园。包括广东镇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广东长潭森林公园、蕉岭县龙潭市级森林公园、蕉岭县满山红县级森林公园、蕉岭县逢甲县级森林公园、蕉岭县三圳镇花诰山县级森林公园、蕉岭县南磜镇竹海县级森林公园、蕉岭县广福森林公园、石寨森林公园、赤岭森林公园。
5.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
6.多宝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
7.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包括丘逢甲故居、谢晋元故居、石寨土楼(方楼、树德楼、郭氏宗祠)、罗福星故居、南磜观察第、赖寿官夫妇墓、林修明故居、桂岭书院、铁耕楼(黄香铁故居)、丘逢甲墓、永富祖祠、克修公祠、缵椿庄、路亭古塔、天褒节孝石牌坊、黄氏祖始墓(含二世祖墓)、羊岃福寿堂、羊岃力田草庐、林连宗故居、钟家围屋、城郊状元桥、仓海学校、青云塔、高思水口塔、大下坝高拱圳、龟形石桅杆、粟坝围屋、萱淂楼、中共蕉岭县委第一次代表会旧址、城郊棂星门、太平军康王部指挥部旧址、黄氏家庙、石寨红军路、下东山资政第、新邓屋儒林第、黄开甲故居、联新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长潭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3.主要河流水库。包括石窟河蕉岭境内全部水域及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集雨区范围;除石窟河外,其余主要河流(石扇河、乌土溪、廖席河、油坑水、礤背水、老鸦山水、环东河、徐溪河、乐干河、高思水、南磜河、溪峰河、乌土河、北礤河、松源河、柚树河)水域及两岸向陆纵深500米集雨区范围;全县小二型以上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
4.各村人口集中区。
5.除基本农田保护区外其他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的区域。
二、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于禁养区设立之日起半年内自行清理、搬迁或拆除关闭。相关主管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同步做好清理、搬迁或拆除关闭等处置工作。
(二)限养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确有必要新建、扩建的保供养殖项目、科研示范基地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符合全县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务等部门及各镇政府管理要求,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覆盖的限养区范围,并应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含环境承载能力论证)等相关手续。鼓励生态循环养殖模式,鼓励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停、转产或搬迁,逐步减少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数量,压缩畜禽养殖场规模。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所称畜禽,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畜禽,结合蕉岭县畜禽养殖情况,主要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
(二)本通告发布后,如相关畜禽养殖法律法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土空间“三区三线”、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批复范围调整,致使本通告设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产生变更的,自调整范围生效之日起,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同步调整。新增禁养区、限养区范围按照本通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范围的通告》(蕉府通〔2020〕2号)同时废止。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政策解读:关于《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