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丘某辉,男,19xx年10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0110011,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丘某辉于2018年2月2日16时许,在蕉岭县蕉城镇环城路xx号使用威胁恐吓的方式阻碍蕉岭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丘某辉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嫌疑人丘某辉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作案工具菜刀两把。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7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二○一八年二月二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