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 [2017] 00046 号
违法行为人丘某伟,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XX年11月2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1021315,户籍地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长隆村,现住址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17年10月19日19时25分左右,丘某伟驾驶粤B9M6X8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蕉岭县蕉城镇塔牌大道实验小学门口路段时,无法提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被蕉岭县公安局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调查,丘某伟属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物证, 违法嫌疑人丘某伟的陈述与申辩,公安内网查询资料作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人员丘某伟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1月5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