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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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蓝)行罚决字 [2017] 00014 号
时间:2017-01-12 10:51:0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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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行罚决字 [2017] 00014

违法行为人黄某,男,19xx528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119xx05285231,汉族,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人,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现住址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20131015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

现查明20131015日黄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于2017118日晚在深圳市龙岗区一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1113740分许,黄某吸食毒品后驾驶粤AAR056号大货车从福建往广东方向行驶,途径天汕高速广东省广福治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依法用“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测试板对黄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以上事实有黄某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171113日至20171128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梅州市公安局或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清单共 /

蕉岭县公安局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蕉公(蓝)行罚决字 [2017] 00014 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