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5〕316380号
违法行为人崔某某,男,19XX年0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302419XX082451XX,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5年10月25日16时30分左右,刘某某与崔某某在蕉城镇农民一街XX商行内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司
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
以上事实有崔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刘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崔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蕉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梅州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11月10日到2025年11月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