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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5〕316384号
时间:2025-11-25 17:02:19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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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5〕316384号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男,19XX年05月0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5262419XX050630XX,户籍地址为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现居住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5年11月12日20时39分左右,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环城路三鸟市场路段时,由于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王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54mg/100mL。经查,王某某曾于2018年11月0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的行政处罚,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梅州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11月18日到2025年11月2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