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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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5〕316356号
时间:2025-10-22 15:31:37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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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5〕316356号 

  违法行为人赖某某,男,19XX年1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111700XX,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5年10月10日20时22分左右,赖某某驾驶号牌为粤MH58XX的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环城路基督教路段时,由于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赖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43mg/100mL。经查,赖某某曾于2023年09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19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赖某某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赖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赖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梅州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10月16日到2025年10月1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