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三)行罚决字〔2025〕316347号
违法行为人黄某某,男,19XX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051017XX,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5年10月8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黄某某在蕉岭县蕉城镇环城路经营的摩配店,以400元的价格收购了钟某某盗窃的一辆银白色女装摩托车。黄某某的行为构成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以上事实有黄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员黄某某处以罚款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蕉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