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5〕316330号
违法行为人伍某某,男,19XX年11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032619XX112121XX,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现查明2025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22日期间,伍某某在丰顺县城、蕉岭县城等地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反射镜上张贴“同城约炮 安全无忧”等信息的涉黄贴纸。经查,伍某某曾于2025年5月15日因介绍卖淫被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行政拘留处罚,伍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伍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员伍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收缴涉黄贴纸一卷。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9月22日到2025年10月0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