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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5〕316316号
时间:2025-09-24 15:28:57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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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5〕316316号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男,19XX年07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071300XX,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5年8月22日20时01分左右,张某某驾驶粤M6XXU1号牌的三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环城路老日用厂路段时,由于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

  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张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49mg/100ML。经查,张某某曾于2023年12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的行政处罚,又于2024年4月16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蕉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并处拘留的行政处罚,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张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予其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以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给予其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二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对违法人员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9月02日到2025年09月1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