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广)行罚决字〔2025〕316293号
违法行为人钟某某,男,19XX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112815XX,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广福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广福镇。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17时许,钟某某在蕉岭县广福镇豪岭村“水缺里”其所有的自留地处,钟某某与钟某德、傅某秀和钟某兰因土地纠纷一事发生口角,钟某某用尿勺将尿筒里的尿液泼在钟某德、傅某秀和钟某兰三人的身上,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
以上事实有钟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员钟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8月05日到2025年08月1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