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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蕉)行罚决字〔2025〕316296号
时间:2025-08-29 15:42:42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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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5〕316296号

  违法行为人徐某某,男,19XX年11月0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110303XX,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徐某某于2025年8月10日20时许在蕉岭县蕉城镇锡林公园广场无故殴打在公园玩耍的未成年人毛某某和赖某某等人,造成毛某某和赖某某等人轻微受伤和毛某某自行车损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

  以上事实有徐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平安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8月11日到2025年08月2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