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5〕316278号
违法行为人丘某某,男,19XX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10261312,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0时左右,丘某某来到蕉岭县蕉城镇镇山路其岳母傅某某住家门口,将傅某某的住家大门损坏。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
以上事实有丘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7月16日到2025年07月2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