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长)行罚决字〔2025〕316281号
违法行为人刘某,男,20XX年09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20XX09262112,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蕉岭县南礤镇,现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20时左右,违法行为人刘某在蕉岭县长潭镇河堤边聚沅农庄大门口盗窃监控摄像头一个,被盗监控摄像头价值300元左右,违法行为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
以上事实有刘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视频资料、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7月18日到2025年07月2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