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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蕉)行罚决字〔2025〕316243号
时间:2025-06-24 17:13:51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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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5〕316243号

  违法行为人吴某某,男,19XX年05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05231917,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蕉岭县蓝坊镇,现住广东省蕉岭县蓝坊镇。

  现查明 2025年 6月11日上午9时26分许,吴某某未戴头盔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鬼火”女款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 205 国道蕉城镇逢甲公园红绿灯附近,不配合在此路段依法设卡盘查的蕉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执法,在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扣车时还从旁边的建材店拿了一把剪刀放在上衣的胸前口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对峙,被现场执勤民警多次警告无效后传唤回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其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吴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执法人员的陈述、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剪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吴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6月11日到2025年06月1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