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5〕316196号
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男,19XX年0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5262519XX08155875,户籍地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现居住地为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2025年4月16日21时08分左右,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MJQ1XX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桃源西路桃溪村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在现场执勤民警对周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64mg/100mL。经查,周某某曾于2017年3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的行政处罚,周某某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周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周某某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4月22日到2025年04月2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