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5〕316174号
违法行为人刘某,男,19XX年03月0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162219XX03043413,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现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某于2025年3月27日21时在蕉岭县蕉城镇桂岭大道东山村公园公寓黄某某家中,用热敏标签打印机制作涉黄信息相纸600多张,随后到蕉岭县蕉城镇
蕉阳大道停放在道路两侧的小车后视镜上粘贴了300多张,并被蕉岭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其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信息。
以上事实有刘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收缴鹭岛宸芯牌打印机一台、空白相纸5卷、涉黄信息相纸300张。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3月28日到2025年04月1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