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5〕316081号
违法行为人陈某,男,19XX年0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619XX08162434,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泗水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某于2025年3月1日在蕉岭县横岗村红灯小组盗得电瓶一个,价值210元;于2025年3月4日在蕉岭县蕉城镇东山村树园盗得一条电缆线,价值约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陈某的陈述、申辩和现场指认笔录等事实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3月10日到2025年03月1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