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5〕316072号
违法行为人罗某某,男,19XX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6213519XX10207610,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新铺镇。
现查明2025年3月1日13时38分左右,罗某某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环城路三鸟市场路段时,由于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罗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75mg/100ml。经查,罗某某的驾驶证逾期被注销,属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曾于2023年1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罗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罗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罗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予其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以罗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给予其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二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对违法人员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3月05日到2025年03月1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