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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广)行罚决字〔2025〕316058号
时间:2025-02-24 11:06:2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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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广)行罚决字〔2025〕316058号

  违法行为人孙某某,男,19XX年0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1232819XX02205472,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永城市,现住福建省武平县岩前镇。

  现查明2025年2月4日22时许,孙某某喝酒后因家庭琐事,从其家里持一把菜刀来到其妹夫钟某某家,并使用菜刀威胁钟某某和其妻舅王某,后菜刀被王某抢夺下来,现场无人受伤。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以上事实有孙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受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孙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2月18日到2025年02月2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