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5〕316056号
违法行为人徐某某,男,19XX年0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0127001X,户籍地址为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现居住地广东省梅州市局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5年2月15日20时17分左右,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溪峰西路府前街红绿灯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徐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34mg/100mL。经查,徐某某曾于2021年4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徐某某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徐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2月18日到2025年02月2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