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治)行罚决字〔2025〕316021号
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男,19XX年04月0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132419XX0403463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现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5年1月14日9时许,周某某携带壹把菜刀到蕉岭县蕉城镇广州小镇工地,在蕉岭县蕉城镇广州小镇工地因工资结算问题与余某发生纠纷,期间持菜刀威胁余某。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以上事实有周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收缴菜刀一把。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1月14日到2025年01月1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壹份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