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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广)行罚决字〔2025〕316004号
时间:2025-01-24 10:07:0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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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广)行罚决字〔2025〕316004号

违法行为人钟某某,男,19XX年09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5262519XX09113816,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现住广东省蕉岭县广福镇。

现查明2025年1月6日13时许,在蕉岭县广福镇叶田村梅村王某某住家门前,钟某某与王某某因口角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钟某某推搡王某某,造成王某某身体受伤,经蕉岭县人民医院诊断,王某某身体多处损伤。

以上事实有钟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钟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1月08日到2025年01月1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