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4〕316551号
违法行为人江某某,男,19XX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2098319XX12149553,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随州广水市,现住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
现查明2024年10月28日11时左右,江某某在蕉岭县蕉城镇广州小镇9号楼楼顶殴打了涂某某。经蕉岭县人民医院诊断:涂某某多处挫伤、牙齿外伤。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
以上事实有江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江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11月04日到2024年11月0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