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4〕316513号
违法行为人钟某某,男,19XX年6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06011515,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蕉岭县广福镇,现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4年09月18日08时40分左右,钟某某驾驶粤M052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205国道行驶至205国道2545公里100米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红岌子红绿灯路段时,与凌某某驾驶的粤MN70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73XX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对钟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40mg/100mL。经调查,钟某某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钟某某的陈述和申辩、酒精呼气检测、视频资料、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钟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10月22日到2024年11月0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