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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三)行罚决字〔2024〕316510号
时间:2024-10-22 16:41:3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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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三)行罚决字〔2024〕316510号

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男,19XX年4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04122715,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华区,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华区。

现查明李某某驾驶粤MFY6XX摩托车于2024年10月16日凌晨在蕉岭县三圳镇九岭村八轮车农田中盗窃香蕉4架总重161.4斤。

以上事实有物证、被侵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收缴镰刀一把。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蕉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由于李某某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