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4〕316422号
违法行为人汤某某,男,19XX年02月0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02042531,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蓝坊镇高思村,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蓝坊镇高思村。
现查明2024年8月19日13时许,在蕉岭县蕉城镇溪峰东路红歌会KTV二楼,汤某某从红歌会KTV后门进来后进入多个厢房并无故与顾客发生争吵,将红歌会KTV的两个话筒和一个水壶损坏。汤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后汤某某于2024年8月22日主动消除违法后果,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汤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员汤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08月23日到2024年08月2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