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4〕316379号
违法行为人黄某,男,19XX年06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06240176,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4年7月8日1时许,黄某在蕉岭县蕉城镇实验中学国道边校门口王某办公室用拳头殴打王某,造成王某右眼受伤。
以上事实有黄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黄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07月19日到2024年07月2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