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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网)行罚决字〔2024〕316291号
时间:2024-06-25 11:38:07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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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网)行罚决字〔2024〕316291号

违法行为人徐某某,男,19XX年01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01301XX9,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现住广东省深圳市。  

现查明2024年6月20日,徐某某分别在“蕉岭融媒”、“卓越影视王成辉”、“阿里巴巴公益”三个微信视频号发布的关于蕉岭抗洪救灾的视频下发表了辱骂蕉岭受灾群众的不当评论,严重伤害了蕉岭人民的感情,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

以上事实有徐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报警人的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06月21日到2024年06月2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